一○五、有關大陸地區之文書驗證或送達事項,應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5 條》,有關大陸地區的文書驗證或送達事項,應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根據這項條文,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大陸地區的法律文書時,必須委託海基會來進行相關的驗證或送達工作。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律文書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具體的執行方式和程序可以透過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辦事規程來細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