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向香港、澳門地區送達文書,應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4 條表示,向香港、澳門地區送達文件時,應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這表示當需要向香港、澳門地區送達文書時,必須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函請,由其代為處理送達事宜。例如,假設一個案件中,需要向香港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件,則書記科書記官必須按照這條辦事注意事項的規定,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函請,以便確保文件能夠正確送達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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