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前點送達,應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得附主文譯本。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3條,當送達對象為外國人時,送達通知及裁判書應使用我國文字製作,但如果委託外國管轄機關進行送達,則應備有關訴訟文書的翻譯本。如果委託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行送達,訴狀可以由當事人附上翻譯本,至於法院的裁判書則可以附上主文的翻譯本。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送達文書的規定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例子如:當事人委託朋友作為送達代收人,並向法院提出書面陳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的規定,送達文書應當向該代收人送達,因為向當事人本人進行送達並不對他不利,所以這樣的做法是合法的。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3條 2.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133條第1項 3.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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