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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訴訟文書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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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0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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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
送達
者,應函請外交部辦理。不能依
上開
規定辦理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
找編章節
壹、簿冊表單之備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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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續收文狀之處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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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件之調查補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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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言詞審理之處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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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筆錄之製作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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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之一、法庭之錄音、錄影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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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卷宗之交閱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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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評議簿之製作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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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主文之公告及通知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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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裁判清單之製作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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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事件之補分及註銷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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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案卷之點收及辦案進行簿之登錄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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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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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訴訟文書之送達 §93
開新分頁
拾肆、調卷之歸還 §110
開新分頁
拾伍、裁判費之退還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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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訴訟卷宗之編訂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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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訴訟卷宗之歸檔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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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其他注意事項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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