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訴訟事件經本院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2條規定了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的情況下,應將整個案件的卷證發還原審法院,同時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以及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一份。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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