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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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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訴訟事件經本院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2條規定了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的情況下,應將整個案件的卷證發還原審法院,同時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以及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一份。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2條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訴訟權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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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2 條規定:「一一二、訴訟事件經本院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