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二、訴訟事件經本院裁判駁回、發回、自為裁判或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發還原審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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