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三、訴訟事件經本院廢棄原裁判發交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發交之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原審法院及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3條規定,如果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判並轉交其他有管轄權法院,書記科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轉交法院,並附上裁判正本五份(視需求調整)。同時,也需要附上原審法院和送卷機關的裁判正本一份。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案件的順利轉交以及保存相關的裁判文書。下面舉一個例子來闡明這一條規定的應用: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在審理一個行政訴訟案件時,認為原審法院的裁決有誤並廢棄該裁決。根據第113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的書記科應該將全案卷證送交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並附上五份裁決的正本。同時,他們還需要附上一份裁決正本給原審法院和送卷機關。這樣做可以確保其他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能夠取得相關的裁判文書,為後續的訴訟程序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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