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三、訴訟事件經本院廢棄原裁判發交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者,應將全案卷證送交受發交之法院,並隨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視需要調整);另以副本附送原審法院及送卷機關裁判正本乙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