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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四、再審原告或聲請人本於數款再審事由聲明不服,其分屬不同審級之法院管轄者,本院就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全案卷證一併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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