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七、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之分案,另立尾卷歸檔。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7 條」,當某事件中有先行分案的情況時,該部分的評結及裁判正本必須合法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後,需要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進行後續相關事件的分案,並且另立尾卷歸檔。 參考資料: 無相關資料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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