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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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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應受送達人後,應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辦理後續相關事件之分案,另立尾卷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7 條」,當某事件中有先行分案的情況時,該部分的評結及裁判正本必須合法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後,需要將全卷登簿送回審查科進行後續相關事件的分案,並且另立尾卷歸檔。 參考資料: 無相關資料提及

  • 上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訴訟救助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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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7 條規定:「一一七、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