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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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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8條規定,當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的必要時,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的書記官在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這條規定主要是要求書記科的書記官在處理相關案件後,將相關的裁判書送交回原審法院。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與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8 條直接相關的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裁判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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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8 條規定:「一一八、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