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八、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8條規定,當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的必要時,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的書記官在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這條規定主要是要求書記科的書記官在處理相關案件後,將相關的裁判書送交回原審法院。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與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8 條直接相關的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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