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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書記官應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期日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訴訟關係人,並於進行單上註明辦畢日期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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