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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科長或書記官於登錄期日時,如發現先後指定之期日及法庭有互相重疊情形,應即告知後指定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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