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科長或書記官於登錄期日時,如發現先後指定之期日及法庭有互相重疊情形,應即告知後指定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處理。
根據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現行法規中並未提及「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1條」。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此法條進行解釋與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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