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書記官收受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即於審判系統「庭期整批維護」項下登錄期日,並交書記科科長登記言詞審理期日。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書記官在收到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的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立即在審判系統的「庭期整批維護」項下登錄期日,并交給書記科科長登記言詞審理期日。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官網 -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由於該資料無法在公開網站上找到,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具體細節對我們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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