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書記官收受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即於審判系統「庭期整批維護」項下登錄期日,並交書記科科長登記言詞審理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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