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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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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書記官收受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即於審判系統「庭期整批維護」項下登錄期日,並交書記科科長登記言詞審理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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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書記官在收到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的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立即在審判系統的「庭期整批維護」項下登錄期日,并交給書記科科長登記言詞審理期日。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官網 -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由於該資料無法在公開網站上找到,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具體細節對我們無法確定。

  • 書記官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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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書記官收受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之進行單後,應即於審判系統「庭期整批維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