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四、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上訴人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其未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者,訴訟即因而終結,上訴人已無從再為撤回上訴,自不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24條,如果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並向上訴人送達撤回書狀,而上訴人在收到送達後的十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上訴人同意撤回。如果上訴人未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即撤回上訴,則訴訟即結束,上訴人將無法再次撤回上訴,因此也不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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