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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四、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上訴人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其未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者,訴訟即因而終結,上訴人已無從再為撤回上訴,自不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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