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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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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上訴人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其未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者,訴訟即因而終結,上訴人已無從再為撤回上訴,自不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24條,如果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並向上訴人送達撤回書狀,而上訴人在收到送達後的十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上訴人同意撤回。如果上訴人未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即撤回上訴,則訴訟即結束,上訴人將無法再次撤回上訴,因此也不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僅供參考。

  • 被上訴人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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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4 條規定:「一二四、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上訴人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其未經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