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四、被上訴人撤回起訴,上訴人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其未經法院裁定不予准許者,訴訟即因而終結,上訴人已無從再為撤回上訴,自不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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