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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三、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或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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