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或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八十一條)。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找不到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23條的任何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