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二、當事人和解、調解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其於和解、調解成立之審級所繳之裁判費為限;僅成立部分和解、調解者,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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