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一、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上訴或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部分。
該條款指出,當事人如尚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起訴、上訴或抗告所應支付的裁判費,若其後聲請退還該費用,應限於超過應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一的部分。這意味著當事人只能退還超過應付三分之一的裁判費用。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