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成立訴訟和解或調解者,得於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宜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三項)。
一二○、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成立訴訟和解或調解者,得於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宜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