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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六、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本院製作之文書,書記官應隨時逐件編入卷內,於文書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記明頁次,並將文書名目填載於目錄用紙,不可至事件終結歸檔時,始行整理卷宗。 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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