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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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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本院製作之文書,書記官應隨時逐件編入卷內,於文書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記明頁次,並將文書名目填載於目錄用紙,不可至事件終結歸檔時,始行整理卷宗。 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26條,當事人提出的書狀或本院製作的文書,書記官應該隨時逐件編入卷內。在文書的每一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記明頁次。同時,文書名目應填載於目錄用紙上。不可等到事件終結時才開始整理卷宗。卷證的厚度應保持適當,超過二點五公分(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的情況下,應該分卷裝訂。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書記官在處理案件時,隨時將當事人提出的書狀或本院製作的文書納入卷宗中。並且,在每一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使用阿拉伯數字記錄頁次,並在目錄用紙上填寫文書名目。這樣可以保持卷宗的整潔和有序。此外,如果卷證的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書記官應該將其分卷裝訂,以方便管理和保存卷宗。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最高法院法務局編印,民國106年5月修訂)。這是最高行政法院指導書記科書記官辦理工作的內部文件,其中包含了書記官應該遵守的注意事項和工作指引。在該文件中,第126條對處理當事人提出的書狀或本院製作的文書的程序進行了具體說明。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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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6 條規定:「一二六、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本院製作之文書,書記官應隨時逐件編入卷內,於文書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