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六、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或本院製作之文書,書記官應隨時逐件編入卷內,於文書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記明頁次,並將文書名目填載於目錄用紙,不可至事件終結歸檔時,始行整理卷宗。 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1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