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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四、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之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判、成立和解或調解、因撤回而終結者,於本院卷宗隨同原審卷證發還時,應立尾卷,陳送科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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