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四、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之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判、成立和解或調解、因撤回而終結者,於本院卷宗隨同原審卷證發還時,應立尾卷,陳送科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一三四、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之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判、成立和解或調解、因撤回而終結者,於本院卷宗隨同原審卷證發還時,應立尾卷,陳送科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