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四、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之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判、成立和解或調解、因撤回而終結者,於本院卷宗隨同原審卷證發還時,應立尾卷,陳送科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34條,該條款規定了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的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在本院裁判、成立和解或調解、因撤回而終結的情況下,應將相關卷宗連同原審卷證發還,並將其歸檔處理。這表示在該情況下,相關的案件資料將被歸檔保存。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受理之上訴、抗告及其再審事件辦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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