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三、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本院所為裁判之再審事件,於所調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卷宗編訂完竣,應即連同歸檔陳核清單,陳送科長、法官及庭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3 條是關於處理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經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再審事件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在所調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卷宗編訂完畢後,應立即將卷宗與陳核清單一起交給科長、法官及庭長審核,經審核後再交由文書科檔案室進行歸檔。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再審事件的資料能夠完整、有序地被歸檔保存。然而,根據資料擷取的範圍,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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