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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三、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本院所為裁判再審事件,於所調卷證發還完畢,送達證書收集齊全,卷宗編訂完竣,應即連同歸檔陳清單,陳送科長、法官及庭長核閱後,交文書科檔案室辦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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