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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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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訴訟卷宗,應釘牢封口。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記其總頁數於目錄內。並於卷宗封口騎縫、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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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2 條規定卷證應以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訂頁次,記錄總頁數於目錄內,並在卷宗封口、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這是為了確保訴訟卷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有40頁卷證,則每頁需編訂頁次,從第1頁到第40頁。同時,在卷宗封口或目錄總頁數的地方,必須加蓋書記官印章,以確保卷宗和目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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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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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2 條規定:「一三二、訴訟卷宗,應釘牢封口。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