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二、訴訟卷宗,應釘牢封口。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記其總頁數於目錄內。並於卷宗封口騎縫、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2 條規定卷證應以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訂頁次,記錄總頁數於目錄內,並在卷宗封口、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這是為了確保訴訟卷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有40頁卷證,則每頁需編訂頁次,從第1頁到第40頁。同時,在卷宗封口或目錄總頁數的地方,必須加蓋書記官印章,以確保卷宗和目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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