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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二、訴訟卷宗,應釘牢封口。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記其總頁數於目錄內。並於卷宗封口騎縫、目錄總頁數等處,加蓋書記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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