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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製作完畢後,書記官交付送達前,應切實對所載之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事項,有無錯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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