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4

快速跳轉

十四、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製作完畢後,書記官交付送達前,應切實對所載之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事項,有無錯誤或遺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是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在製作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前,應該仔細核對相關事項的注意事項。根據該條款,書記官在交付送達之前,需要確認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事項是否有錯誤或遺漏。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4條,書記官在製作送達文件之前,需要核對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項目是否正確無誤。這是為了確保送達的正確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期日通知書或送達證書上記載的期日、受送達人或文書有錯誤,可能會導致無效的送達。因此,書記官在製作和交付送達文件之前應該非常謹慎和仔細。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製作完畢後,書記官於交付送達前,應切實核對所載之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