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製作完畢後,書記官於交付送達前,應切實核對所載之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事項,有無錯誤或遺漏。
該法條是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在製作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前,應該仔細核對相關事項的注意事項。根據該條款,書記官在交付送達之前,需要確認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事項是否有錯誤或遺漏。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4條,書記官在製作送達文件之前,需要核對期日、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處所等項目是否正確無誤。這是為了確保送達的正確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期日通知書或送達證書上記載的期日、受送達人或文書有錯誤,可能會導致無效的送達。因此,書記官在製作和交付送達文件之前應該非常謹慎和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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