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書記官於送達證書繳還時,應詳核是否合法送達。如有欠缺,應即時予以補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5條,書記官在送達證書繳還時應詳細審核是否已合法送達。如果發現有任何欠缺,應立即進行補正。根據這條規定,書記官必須確保送達程序的合法性,如果有任何遺漏或不正確的地方,必須及時修正。例如,在遺漏填寫送達人或接收人的姓名、日期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書記官應立即補正以確保送達程序的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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