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開庭前三日,書記官應製作庭期表及報到單送交庭務員,俾就法庭之使用、佈置、值庭及現場錄音等事宜預作準備。庭期表並應送研考科,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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