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開庭前三日,書記官應製作庭期表及報到單送交庭務員,俾就法庭之使用、佈置、值庭及現場錄音等事宜預作準備。庭期表並應送研考科,以備查考。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在開庭前三日,書記官應該製作庭期表及報到單,並送交庭務員,以便事先準備法庭的使用、佈置、值庭以及現場錄音等相關事宜。庭期表還應該送交研考科,以供查考。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裁決程序中書記官的職權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範例:例如,在法庭開庭前三日,書記官應該根據庭期表的製作要求,確定好法庭的使用時間、佈置安排,並將報到單送至相關單位,以確保法庭能順利運作並準備好現場錄音設備。庭期表也將被送交研考科,以供他們查看並考核書記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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