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七、書記官於開庭前,應詳閱卷宗,以瞭解案情,俾記錄時能把握重點。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內容,因為上述法規並未包含該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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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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