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開庭期日,於庭務員將當事人報到情形報明書記官後,書記官應轉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準時開庭。其有前順序之當事人未到,而次順序當事人到齊時,應即報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次案先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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