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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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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開庭期日,於庭務員將當事人報到情形報明書記官後,書記官應轉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準時開庭。其有前順序之當事人未到,而次順序當事人到齊時,應即報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次案先行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8條,開庭期日時,庭務員應將當事人報到情況告知書記官,書記官則應準時報告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便開庭。如果按照順序的當事人未到場,而下一位順序的當事人已經到場,書記官應立即將此情況報告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並先行開始審理下一個案件。該條規定有助於確保法庭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 這一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所頒布的《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根據該注意事項的第18條,書記官在開庭期日時應準時報告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便開庭。如果當事人的順序有所調整,書記官應立即報告並先行審理下一個案件。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庭審理的效率和程序的正確性。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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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開庭期日,於庭務員將當事人報到情形報明書記官後,書記官應轉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準時開庭。其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