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開庭期日,於庭務員將當事人報到情形報明書記官後,書記官應轉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準時開庭。其有前順序之當事人未到,而次順序當事人到齊時,應即報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次案先行審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8條,開庭期日時,庭務員應將當事人報到情況告知書記官,書記官則應準時報告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便開庭。如果按照順序的當事人未到場,而下一位順序的當事人已經到場,書記官應立即將此情況報告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並先行開始審理下一個案件。該條規定有助於確保法庭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 這一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所頒布的《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根據該注意事項的第18條,書記官在開庭期日時應準時報告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便開庭。如果當事人的順序有所調整,書記官應立即報告並先行審理下一個案件。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庭審理的效率和程序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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