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筆錄內關於當事人點呼到場與否一欄,應將經點呼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一一書明其姓名,並記明「到」或「未到」等字樣,不可略記為「詳報到單」。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雖已報到,但點呼時不在場者,應記明「點呼未在場」,不宜載為「未到」。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了筆錄內關於當事人點呼到場與否的記錄方式。應將經點呼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一一書明其姓名,並記明「到」或「未到」等字樣。不可略記為「詳報到單」。如果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報到時不在場,應記明「點呼未在場」,不宜載為「未到」。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8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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