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筆錄內關於當事人點呼到場與否一欄,應將經點呼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一一書明其姓名,並記明「到」或「未到」等字樣,不可略記為「詳報到單」。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雖已報到,但點呼時不在場者,應記明「點呼未在場」,不宜載為「未到」。
十九、筆錄內關於當事人點呼到場與否一欄,應將經點呼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一一書明其姓名,並記明「到」或「未到」等字樣,不可略記為「詳報到單」。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雖已報到,但點呼時不在場者,應記明「點呼未在場」,不宜載為「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