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權限不同,記載不可混淆。如當事人並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應加記「兼法定代理人」或「兼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0 條是訴訟中提醒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在權限上的不同,並要求將兩者的身分分開明確標示。如果當事人同時是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則應在其身分上加註「兼法定代理人」或「兼訴訟代理人」。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工作職掌及辦事要點」第 20 條,該條提醒書記科書記官在處理案件時區分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身分,以避免混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