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書記科科長應於每月月底填具各股法官未結案件統計表,陳送承辦法官核對無誤簽章後,製作「分庭事件收結月報總表」,陳送書記官長、院長核閱後,另以影印本送研考科。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40條,我目前無法提供該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