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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九、事件終結後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應援用本案裁判字號,不再另編字號。送達後將裁定附入本案卷宗歸檔。 聲明承受訴訟之繕本,應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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