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九、事件終結後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應援用本案裁判字號,不再另編字號。送達後將裁定附入本案卷宗歸檔。 聲明承受訴訟之繕本,應送達於他造。
根據這個法規,當事件終結後命令承受訴訟的裁定應該援用本案裁判字號,不需要再另外編號。送達後該裁定應該附加在本案的卷宗中進行歸檔。此外,承受訴訟的繕本文件應該送達給其他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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