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訴訟事件終結後續收之文狀,書記官應檢同有關案卷,送請承辦法官核閱,依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卷宗;其視為再審者,應送交審查科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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