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事件終結後續收之文狀,書記官應檢同有關案卷,送請承辦法官核閱,依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卷宗;其視為再審者,應送交審查科編案。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訴訟事件終結後續收之文狀,書記官應檢同有關案卷,送請承辦法官核閱,依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卷宗;其視為再審者,應送交審查科編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於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後有當事人提起再審的,應交由審查科進行審查。而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 條中也載明了這一點,對於被視為再審案件的文狀,書記官應該將其送交審查科編案,以便進一步進行審查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再審程序的進行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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