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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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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訴訟事件終結後續收之文狀,書記官應檢同有關案卷,送請承辦法官閱,依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卷宗;其視為再審者,應送交審查科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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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訴訟事件終結後續收之文狀,書記官應檢同有關案卷,送請承辦法官核閱,依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卷宗;其視為再審者,應送交審查科編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於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後有當事人提起再審的,應交由審查科進行審查。而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 條中也載明了這一點,對於被視為再審案件的文狀,書記官應該將其送交審查科編案,以便進一步進行審查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再審程序的進行符合法律要求。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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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訴訟事件終結後續收之文狀,書記官應檢同有關案卷,送請承辦法官核閱,依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