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訴訟卷宗發交或發還後續收之文狀,應依承辦法官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尾卷;其應由原審法院附卷或辦理者(如送達證書、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應送交原審法院。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條,在處理訴訟卷宗發交或發還後續收的文狀時,應依承辦法官的批示辦理後,將這些文狀附入最高行政法院的尾卷中。如有原審法院提供的附件或由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的文件(如送達證書、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則應送交原審法院。 論述: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條主要是針對處理訴訟卷宗和相關文書的程序進行規範。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處理發交或發還後續收的文狀時,書記科書記官必須按照承辦法官的批示辦理,並將這些文狀附加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尾卷中。同時,如果有原審法院提供的附件或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的文件,如送達證書或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則應送還給原審法院。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這些程序對於維護訴訟的正確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以確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 條。檢索日期:2021年11月1日。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 檢索日期: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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