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訴訟卷宗發交或發還後續收之文狀,應依承辦法官批示辦理後,附入本院尾卷;其應由原審法院附卷或辦理者(如送達證書、聲請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應送交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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