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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訴訟卷宗歸檔後續收之文狀,處理完畢後,應由承辦股書記官調取原卷(或尾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檢還文書科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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