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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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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訴訟卷宗歸檔後續收之文狀,處理完畢後,應由承辦股書記官調取原卷(或尾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頁編號,在目錄註明蓋章後,檢還文書科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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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對於訴訟卷宗歸檔後續收到的文狀,在處理完畢後,應由承辦股書記官調取原卷或尾卷,將應併文件訂入並逐頁編號。在目錄上註明蓋章後,將卷宗檢還文書科檔案室。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辦事注意事項,第6條, [線上]. Available: https://www.judicial.gov.tw/attachment/1384/1_%E6%9C%80%E9%AB%98%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6%9B%B8%E8%A8%98%E7%A7%91%E8%BE%A6%E4%BA%8B%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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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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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訴訟卷宗歸檔後續收之文狀,處理完畢後,應由承辦股書記官調取原卷(或尾卷),將應併文件訂入,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