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關機關收到本院裁判正本或卷證之覆函,由書記官簽收後逕行附卷,毋庸簽辦送核。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當機關收到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或卷證之覆函時,書記官應簽收後直接附於該案卷之中,不需要再進行簽辦送核的程序。這表示書記官在收到裁判書或卷證時,應將其附在相關案卷中,並無需在此情況下進行進一步的送核手續。 以參考資料中的資料來看,並未提及具體的相關例子,但根據法律上的規定和程序,收到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或卷證後,書記官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並將相關文件附加到案卷中。所以根據法規的要求和程序來看,這條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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