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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證人具結,結文應命證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由書記官代書姓名,並記明其事由,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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