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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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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證人訊問具結者,其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倘結文係預先印製,應將應刪或應填之字句刪填。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3 條,證人在訊問前應具結,具結書內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證人在訊問後應具結,具結書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若具結書事先印製,則應將需要刪除或填寫的字詞刪除或填寫完整。證人以書狀陳述時,具結書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3 條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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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3 條規定:「四十三、證人於訊問前具結者,其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