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證人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年齡,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或證人免於具結,以及證人之結文係於訊問前具結抑訊問後具結,均應記明筆錄,並將結文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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