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書記官應把握調查證據重點,就待證事項記明筆錄。依法得命具結之人,應促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其具結。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41條,書記官在調查證據時需把握重點,並將待證事項進行筆錄。在必要時,書記官應促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令相關人員具結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0條,法院得命具結之人具結證據,包括文件、物件、聲音、圖像等。此外,《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是最高行政法院內部的規章制度,該條規定具體調查證據的程序和要求,以促進案件處理的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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