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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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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書記官應把握調查證據重點,就待證事項記明筆錄。依法得命具結之人,應促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其具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41條,書記官在調查證據時需把握重點,並將待證事項進行筆錄。在必要時,書記官應促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令相關人員具結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0條,法院得命具結之人具結證據,包括文件、物件、聲音、圖像等。此外,《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是最高行政法院內部的規章制度,該條規定具體調查證據的程序和要求,以促進案件處理的公正和有效。

  • 書記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具結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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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1 條規定:「四十一、書記官應把握調查證據重點,就待證事項記明筆錄。依法得命具結之人,應促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