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書記官應把握調查證據重點,就待證事項記明筆錄。依法得命具結之人,應促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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