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除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之情形外,無庸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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