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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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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除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之情形外,無庸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訊問證人時應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中。除非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或第一百七十六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的情形,否則無需額外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如果同意陳述內容並簽名,可以直接將被告之陳述記錄在訊問證人筆錄中,不必額外製作被告陳述的筆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如果當事人在庭前調解時自願陳述內容並簽名,也可以直接將其陳述記錄在訊問證人筆錄中,不必額外製作陳述的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了在訴訟程序中,小事交纏糾紛可以使用調解方式解決。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自願陳述內容並簽名,也可以直接將其陳述記錄在訊問證人筆錄中,不必額外製作陳述的筆錄。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00001)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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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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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0 條規定:「四十、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除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