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除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之情形外,無庸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根據該法規,訊問證人時應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中。除非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或第一百七十六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的情形,否則無需額外製作訊問證人筆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如果同意陳述內容並簽名,可以直接將被告之陳述記錄在訊問證人筆錄中,不必額外製作被告陳述的筆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如果當事人在庭前調解時自願陳述內容並簽名,也可以直接將其陳述記錄在訊問證人筆錄中,不必額外製作陳述的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了在訴訟程序中,小事交纏糾紛可以使用調解方式解決。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自願陳述內容並簽名,也可以直接將其陳述記錄在訊問證人筆錄中,不必額外製作陳述的筆錄。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00001)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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