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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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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證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書記官應依裁示,於期日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以免證人到庭後無從答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9條規定,當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為證人未做好準備無法作證時,書記官應根據裁示,在期日通知中記載訊問的內容概要,以避免證人在到庭後無法回答。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 受命法官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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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9 條規定:「三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書記官應依裁示,於期日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