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書記官應依裁示,於期日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以免證人到庭後無從答覆。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9條規定,當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為證人未做好準備無法作證時,書記官應根據裁示,在期日通知中記載訊問的內容概要,以避免證人在到庭後無法回答。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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