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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證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書記官應依裁示,於期日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以免證人到庭後無從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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