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俾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3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