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俾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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