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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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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他造,以確認是否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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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8條,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的言詞辯論後以口頭的方式撤回其訴求,應該在筆錄中明確記載。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在場,應該將筆錄送達給對方,以確認對方是否同意撤回。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 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8條 相關範例: 例如,如果上訴人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言詞辯論結束後以言詞的方式撤回其訴求,書記官應該在筆錄中記載這個撤回意思表示。如果被上訴人當時不在場,書記官應該將筆錄送達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筆錄後如果在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撤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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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於期日以言詞撤回其訴者,應記明筆錄。如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