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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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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當事人不能於指定期日來院閱卷,或其他原因(如路途較遠,且已自行到院)聲請即日閱覽者,在不妨礙公務之情形下得酌允交閱。當日不能交閱者,應說明原因,並另定期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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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0 條規定,當事人無法在指定期日前來法院閱卷,或者因其他原因(例如路途較遠但已經到達法院),可以提出即日閱覽的申請。在不妨礙法院公務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允許當事人即日閱覽。若當事人當日無法完成閱覽,則應說明原因並另行約定其他交閱的期限。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0 條 範例: 例如,當事人因為路途較遠但已經前來法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即日閱覽的申請,法院在不妨礙公務的情況下可以同意他立即閱覽卷宗。又或者,如果當事人當日無法完成閱覽,可以向法院說明原因,並與法院約定其他的交閱期限。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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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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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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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0 條規定:「七十、當事人不能於指定期日來院閱卷,或其他原因(如路途較遠,且已自行到院)聲請即日閱覽者,在不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