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九、書記官已定期通知當事人來院閱卷,屆時適逢因事或出差不在時,應將卷宗交與科長、股長或指定人員保管,以便交閱。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9條,書記官在定期通知當事人來院閱卷時,如果因為事情或出差等原因無法在場,應將卷宗交給科長、股長或指定人員保管,以便提供給當事人閱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有權能夠在指定時間內取得卷宗並閱覽,即使書記官無法親自在場。 一個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自108年8月修正後的最新版本。 範例: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書記官根據第69條規定將卷宗交給科長保管,因為書記官當天因為身體不適無法在場。科長確保了卷宗的安全並在當事人到達時提供給他們閱覽。這樣,即使書記官不能在場,當事人仍然得以按時閱覽卷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