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書記官指定閱卷期日,應斟酌當事人住居所之遠近。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8 條,書記官在指定當事人閱卷的日期時,應考慮當事人住居所的遠近。這表示書記官需要評估當事人住址與法院之間的距離,以確保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前往法院閱卷。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使其有機會查閱相關資料和文件,並準備好對案件做出有力的辯護。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居住在離法院非常遙遠的地方,可能需要長時間的交通旅程才能到達法院。根據這條規定,書記官應該在指定閱卷日期時考慮到這點,確保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和方便前往法院進行閱卷。如果書記官在指定日期時未考慮到當事人的住址遠近,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不當的限制,因此需要注意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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