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七、交閱前書記官應檢查卷宗,如有應補正筆錄或筆錄未經法官簽名者,應先補正筆錄或送法官簽名後始可交閱,如有不得給閱之文件,應予抽出或請示法官後再行給閱。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有須經法院裁定之情形者,應於卷面註記,由合議庭處理。
六十七、交閱前書記官應檢查卷宗,如有應補正筆錄或筆錄未經法官簽名者,應先補正筆錄或送法官簽名後始可交閱,如有不得給閱之文件,應予抽出或請示法官後再行給閱。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有須經法院裁定之情形者,應於卷面註記,由合議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