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交閱前書記官應檢查卷宗,如有應補正筆錄或筆錄未經法官簽名者,應先補正筆錄或送法官簽名後始可交閱,如有不得給閱之文件,應予抽出或請示法官後再行給閱。 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有須經法院裁定之情形者,應於卷面註記,由合議庭處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7 條,當書記官交閱卷宗前,應先檢查卷宗內容。如果發現需要補正的筆錄或者筆錄未經法官簽名,應先進行補正或者送法官簽名後再進行交閱。如果卷宗中有不得給閱的文件,應將其抽出或者請示法官後再進行給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有需要經法院裁定的情形,應在卷面註記,並交由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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