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如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書記官應在七日內將卷宗交給當事人進行相應的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所需的繕本、影本或節本。這一規定保證了當事人的閱覽權益,確保了透明公正的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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