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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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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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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如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時,書記官應在七日內將卷宗交給當事人進行相應的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所需的繕本、影本或節本。這一規定保證了當事人的閱覽權益,確保了透明公正的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 節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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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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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6 條規定:「六十六、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