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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六、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書記官應於七日內將卷宗交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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