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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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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評結事件之主文通知,由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統籌列印,經書記官核與裁判原本無誤後,附具各股裁判主文公告,送交文書科寄發。文書科應將各股裁判主文公告轉交研考科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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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7條,該條規定了評結事件之主文通知的程序,首先,由各庭負責評議作業的科長統籌列印主文通知。接著,書記官進行複核,確保與裁判原本無誤。最後,附上各股的裁判主文公告,送交文書科進行寄發。文書科則需要將各股的裁判主文公告轉交給研考科備查。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7條

  • 主文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與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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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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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7 條規定:「七十七、評結事件之主文通知,由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統籌列印,經書記官複核與裁判原本無誤後,附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