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六、訴訟事件評結後,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記載當事人、案由及裁判主文等事項,附於裁判原本送請審判長及法官核閱。另製作各庭裁判主文公告,送文書科用印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陳送院長研閱。 裁判主文經公告後,書記官應製作主文公告證書附卷。
七十六、訴訟事件評結後,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記載當事人、案由及裁判主文等事項,附於裁判原本送請審判長及法官核閱。另製作各庭裁判主文公告,送文書科用印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陳送院長研閱。 裁判主文經公告後,書記官應製作主文公告證書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