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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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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訴訟事件評結後,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記載當事人、案由及裁判主文等事項,附於裁判原本送請審判長及法官閱。另製作各庭裁判主文公告,送文書科用印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陳送院長研閱。 裁判主文經公告後,書記官應製作主文公告證書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6條,當訴訟事件評結後,該科長應立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將當事人、案由以及裁判主文等事項記載在裁判原本上,然後送交審判長和法官核閱。同時,還應製作各庭裁判主文公告,經文書科使用印章後,則張貼在本院的公告處;並將其提交給院長審閱。 在裁判主文公告後,書記官應該製作主文公告證書並附在卷宗中。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lawbook/p03/p034002.asp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案由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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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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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6 條規定:「七十六、訴訟事件評結後,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記載當事人、案由及裁判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