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訴訟事件評結後,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記載當事人、案由及裁判主文等事項,附於裁判原本送請審判長及法官核閱。另製作各庭裁判主文公告,送文書科用印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陳送院長研閱。 裁判主文經公告後,書記官應製作主文公告證書附卷。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76條,當訴訟事件評結後,該科長應立即製作各股裁判主文公告,將當事人、案由以及裁判主文等事項記載在裁判原本上,然後送交審判長和法官核閱。同時,還應製作各庭裁判主文公告,經文書科使用印章後,則張貼在本院的公告處;並將其提交給院長審閱。 在裁判主文公告後,書記官應該製作主文公告證書並附在卷宗中。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lawbook/p03/p034002.asp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