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一事件作成數裁判,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依裁判原本上之註記,將抵分事件之種類輸入電腦。裁判原本如漏未註記,應送請審判長核示。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5 條註解: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75 條,當作成數裁判時,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根據裁判原本上的註記,將抵分事件的種類輸入電腦系統。如果裁判原本上有未註記的情況,應送請審判長核示。這項規定的目的在確保裁判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且要求科長負責輸入正確的抵分事件種類到系統中。如果有未註記的情況,則需要請審判長核示來確保裁判的準確性。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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