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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五、一事件作成數裁判,各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應依裁判原本上之註記,將抵分事件之種類輸入電腦。裁判原本如漏未註記,應送請審判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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