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二、一事件作成數裁判者,送交審查科之裁判清單應註記抵分事件之種類及件數。其須另編新案者,應將原案書狀影印作為新案之卷首,另將原案及新案之裁判正本,相互訂入新案及原案卷內。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2 條規定了一些辦事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個事件作出了多個裁判,則送交審查科進行審查的裁判清單上應該註記抵分事件的種類和件數。如果需要另外編制新案,則應該將原案書狀影印作為新案的卷首,同時將原案和新案的裁判正本放入新案和原案的卷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審查科能夠清楚知道有多少抵分事件以及它們的種類,同時確保新案和原案能夠正確歸檔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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