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二、一事件作成數裁判者,送交審查科之裁判清單應註記抵分事件之種類及件數。其須另編新案者,應將原案書狀影印作為新案之卷首,另將原案及新案之裁判正本,相互訂入新案及原案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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