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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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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一事件作成數裁判者,送交審查科之裁判清單應註記抵分事件之種類及件數。其須另編新案者,應將原案書狀影印作為新案之卷首,另將原案及新案之裁判正本,相互訂入新案及原案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2 條規定了一些辦事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個事件作出了多個裁判,則送交審查科進行審查的裁判清單上應該註記抵分事件的種類和件數。如果需要另外編制新案,則應該將原案書狀影印作為新案的卷首,同時將原案和新案的裁判正本放入新案和原案的卷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審查科能夠清楚知道有多少抵分事件以及它們的種類,同時確保新案和原案能夠正確歸檔和整理。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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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2 條規定:「八十二、一事件作成數裁判者,送交審查科之裁判清單應註記抵分事件之種類及件數。其須另編新案者,應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